转发:关于调整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商品砂浆)事项的通知

沪建建材〔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318号)有关要求,现对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商品砂浆)事项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商品砂浆)调整事项
    (一)取消申请材料“新材料认定证书”。
    (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在申办商品砂浆备案时应提供由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统一印制的“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内容包括:
    1、由申请企业提供的《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更换)申请书(商品砂浆)(详见附件2)。
    2、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提供的《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更换)动态检查核查情况汇总表(商品砂浆)(详见附件3)。
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备案换证)前,应先到市市场管理总站办理《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三)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对“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等备案材料核验后,换发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商品砂浆)。
    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调整事项
    (一)取消采用尚无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认证,取消申请材料“新材料产品鉴定证书”,取消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
    (二)申请认定企业应向市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4),并提供产品研制报告、现行产品标准和产品应用技术规程、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用户报告、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材料及其他规定材料。
    (三)市受理服务中心核对后,将上述材料转交市市场管理总站。
    (四)市市场管理总站按申办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类别,提请本市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定,提出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意见,报市场管理总站。
申请认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不在本市相关行业协­会现有业务范围之内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请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定,提出意见后报市市场管理总站。
市市场管理总站对上述材料初审后,报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审核。
    (五)市建材办审核同意后,核发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市市场管理总站、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按各自职能加强事前告知、事中管理和事后监督,为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提供保障。
    (二)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对市相关行业协­会以及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专家评审工作加强核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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